为推进庐江县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合肥市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本县的个人(仅限专利奖励)。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除外。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科技担保融资。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次性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 担保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担保机构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科技部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拨款额10%、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5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补,专项用于中心、实验室设备购置。
(四)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认定的市级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六)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
(七)对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2000元资助。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 5件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10万元奖补、5万元奖补。对通过验收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 贯标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国家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专利银奖、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 励。对获得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奖补的企业,给予5 万元资金配套补助。
(八)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企事业单位, 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市科学技术 奖一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3 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1 万元。
(九)鼓励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300万元的(含5万元,不含300 万元),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
(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50-100万元的(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奖励1万元;100-3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奖励3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十一)对我县企业聘请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外国人才,每年在庐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获得市级奖补资金的,我县一次性给予企业市级奖补资金的10%补助。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三)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确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它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 员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2年。